一、扼要阐明
依据《牌号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注册牌号的注册人殒命或停止一年以上,未向牌号局请求操持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牌号局请求刊出该注册牌号。
二、操持途径
注册人殒命/停止后请求刊出其注册牌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度承认的牌号署理机构操持。
(二)请求人间接到牌号局的ag九游会大厅来操持。
三、请求书件的预备
操持注册人殒命/停止刊出请求,应提交以下书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殒命/停止刊出请求书》;
2、请求人盖印或具名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业务执照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间接到ag九游会大厅操持的,提交包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牌号署理机构操持的,提交牌号署理委托书;
4、注册人殒命或停止的证据。
四、留意事变
1、请求人的称号、地点、邮政编码及德律风号码等联系方法必需填写明白、正确,以便于联系。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质料该当切合下列条件:
(1)ag九游会人是天然人的,请求人应提交天然人户口地点地公安构造户籍办理部分出具的该天然人殒命刊出户籍的证明;天然人着落不明的,请求人应提供法院宣告天然人殒命的执法文书。
(2) ag九游会人是团体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企业法人或公法律人的,请求人应提交该企业注销主管构造出具的该企业刊出证明(包罗该企业的刊出证明、刊出通告和刊出档案质料)。
(3)ag九游会人是其他法人或构造的,请求人应提交该法人或构造原注销部分出具的刊出证明质料;或同意设立该法人或构造的下级主管部分出具的该法人或构造曾经打消或刊出的证明质料;
(4)依据执法、法例划定,可以证明注册人殒命或停止的其他证据质料。
上述证据质料该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查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管原件的单元签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3、仅实用于注册牌号,不需交纳用度。
4、请求人仅提供注册人被撤消业务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曾经停止。
5、刊出注册牌号的请求被批准后,发给请求人批准刊出关照,并登载牌号通告;
五、分外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度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或国度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牌号局的正式发文,因而,一切内容都是引导性的,没有任何执法束缚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假如当前产生变化,大概在操持中与ag九游会大厅欢迎职员的要求纷歧致的,应以欢迎职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