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初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开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沼镇产业小道中发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英,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张首贵,广东君和政通状师事件所状师。
委托署理人欧辉,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开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国度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牌号评审
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署理人薛红深,男,国度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牌号评审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开展有限公司因ag九游会一案,不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991号行政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4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真美实业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的委托署理人张首贵,被上诉人国度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牌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委托署理人薛红深到庭到场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991号行政讯断认定,由于请求牌号指定利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牌号1批准利用的冰箱、冰柜等商品属于统一种或相似商品;请求牌号指定利用的煤气灶、电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与引证牌号2批准利用的抽油烟机、电热水瓶商品属于统一种或相似商品。以是,商评委将引证牌号1、2与请求牌号比拟切合执法划定。
请求牌号与两引证牌号在笔墨组成上都有中文“顺”和“华”,两者的次要区别是“顺”和“华”的序次颠倒。由于在中文有反读的习气,以是请求牌号的“顺华”和两引证牌号的“华顺”利用在相反或相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耗者殽杂与误认,固然,请求牌号中含有汉语拼音“SHUNHUA”,但请求牌号在全体上与两引证牌号没无形本钱质的区别。以是,商评委将两引证牌号与请求牌号比拟,认定请求牌号与两引证牌号在寄义上没有实质区别,对上诉人在第11类煤气灶等商品上请求注册的“顺华5HUNHUA”牌号予以采纳,不予通告的结论,认定现实明白,步伐正当,且实用执法准确,本院应予维持。
由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是本案请求牌号的利用证据,不克不及证明请求牌号曾经经过普遍的宣传和利用具有明显性。以是,上诉人哀求本院打消被诉决议的诉讼哀求缺乏现实和执法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讯断维持了国度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牌号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9月7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