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祥素)北京市一中院克日审理了一同因请求注册牌号被采纳而状告商评委果案件,讯断维持了商评委决议。
2010年11月16日,天津某房地产开辟公司请求注册第8850464号“米兰”牌号,指定利用在第40类的“印刷”等办事上。
商评委以为,“米兰”为大众知晓的本国地名,请求牌号属于《牌号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大众知晓的本国地名不得作为牌号利用的标记。据此,商评委决议对请求牌号予以采纳。
该公司不平商评委决议,诉至法院称“米兰”为花的固著名称,请求牌号具有分明的第二寄义,并提交了《中国农业百科全书》抚玩园艺卷对“米兰”的介绍。
法院经审理以为,米兰为意大利闻名都会,系大众知晓的本国地名。固然在动物学上,“米兰”系一种抚玩动物的称号,但在确定地名能否具有其他寄义时,该当以我国相干大众的一样平常认知程度作为尺度举行判别,而不克不及以范围于某地区的特定群体的认知程度作为判别的尺度。被告在案证据不敷以证明“米兰”在动物学上的寄义在我国相干大众的认知中强于其地名寄义。因而,商评委关于请求牌号属于《牌号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况的认定并无不妥。